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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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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特别注意人数和资金的要求)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权、议事规则及任期的比较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形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十三、创立大会的职权、召集人 十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 十五、《公司法》对股票记名与否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注意:不应记在发起人、机构或法人的代表人名下);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为记名股,也可为无记名股。 十六、设立股票发行的条件;增股股票发行的条件 十七、股票上市的条件 十八、上市公司的暂停和终止条件 十九、公司债券的发行资格: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十一、利润的分配顺序 二十二、公积金的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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