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t您的位置:洪恩在线 ->继续教育 ->法律学苑 ->法庭精彩辩词right


请给我们来信!

请给我们来信

我要发言

法律之窗

   

故意杀人犯杨丽不应判处极刑

                  ——杨丽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杨丽在纪某(某公司经理)的纠缠下与前夫管红江(房屋开发公司经理,本案第一被告)离婚与纪某结婚。杨与纪结婚后仍与前夫管红江保持性关系。管、杨为达到复婚之目的,预谋乘纪出差的时机杀死纪某。1995年11月14日晚,纪某要在当晚出差,杨遂将管红江准备的二十余片安眠药片溶于水中,欲让纪某饮用未逞。杨传呼告知管,纪未服安眠药,劝管不要来动手。次日凌晨一时许,管窜至纪、杨住处。杨遂躲进另一卧室。管红江和纪某厮打中,管持铁锤、菜刀将纪某杀死。并将纪尸体肢解。尔后,管红江、杨丽二人将纪某内脏扒出剁碎倒入便池内冲走。将纪某的头颅、躯干、四肢移至杨丽另租用的民房内,把内剁碎倒入便池内冲走。将骨头砸碎抛至野外。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后,在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管红江、被告人杨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丽为达复婚之目的,预谋杀人,参与碎尸灭迹,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但在实施杀人中,杨丽不在杀人现场,无直接参与杀人。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被告人杨丽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决定撤销一审中对于杨丽的处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杨丽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赵春)
             
被告辩护人辩护词(节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