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在  法律之窗  版中回答以下问题:
    律考案例精选民法案例〈三〉

    【案情】

    王斌是四川某一木材公司常驻北京办事处的一名业务员,1998年9月10日因出差要去上海,而在9月13日有一个湖南客户要来签订购买2000立方米的木材合同,王斌为了不影响做生意,就委托一个朋友丁宗名,让他等该客户来时处理有关事项,并交给丁宗名3份空白合同书,而且已经盖好该木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为了不让客户公司来人产生误会,王某写了一份委托书,说明了从9月10日起至16日之内丁宗名有权处理有关事项,16日后,有关的一切事务由王斌亲自处理。王斌走之后,丁宗名就一直等湖南公司的来人,结果湖南公司失约,不仅9月13日未到,而且在以后的几日里也没有人来。王斌在上海因6天内未处理完毕有关事务,还要再等4天。为了防止丁宗名不经其同意,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王斌特别在9月15日拍电报称9月20日回京,有事等他回来再处理。一天,丁某得知一朋友张大中要买木材1000立方米,并考虑到湖南的公司不会来了,便主动找到张大中说他可以办到,而且给张大中出示了委托书,张大中看了很高兴,于是二人在9月18日签订了购买1000立方米木材的合同,而且每立方米的价格都比王斌告诉丁宗名的少5元,这样1000立方米的木材就少了5000元价款。王斌回来后十分生气,且公司为此扣掉了他3个月奖金。王某怀疑丁宗名从中得到了好处,就此告到了法院。

    【问题】

    根据以上所述,回答以下问题:

    (1)在9月18日,丁宗名有没有代理权?

    (2)张大中对此事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您是新用户,请先点这里注册
用户帐号
用户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