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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秘书和推销员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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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1999年下半年推销员和秘书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的精神,根据推销员和秘书全国统一鉴定有关规定,结合重新颁布和修订的推销员、秘书职业标准与教材,我们对今年下半年推销员和秘书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安排做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推销员和秘书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仍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鉴定方式与时间 推销员和秘书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分知识、技能两部分,全部采取闭卷笔试方式。鉴定日期和时间安排如下: 职业名称鉴定日期鉴定时间 推销员11月7日知识考试:上午8点30分至10点(90分钟) 技能考试:上午10点30分至12点30分(120分钟) 秘书11月28日知识考试:上午8点30分至10点(90分钟) 技能考试:上午10点30分至12点30分(120分钟) 外语考试:下午1点30分-3点(90分钟) 三、申报条件 (一)推销员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销员职业资格(初级)鉴定: (1)从事推销工作一年以上;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结业;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销员职业资格(中级)鉴定: (1)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两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2)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三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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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等职业学校推销(含营销专业、经济管理专业,下同)专业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一年以上;
(4)从事推销工作五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5)推销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销员职业资格(高级)鉴定: (1)取得中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推销工作两年以上; (2)大学专科推销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推销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二年以上;(4)连续从事推销工作十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 (二)秘书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秘书职业资格(初级)鉴定: (1)从事秘书职业一年以上; (2)职业学校秘书专业毕业;(3)经过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指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秘书培训并结业,下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秘书职业资格(中级)鉴定: (1)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秘书工作两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2)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秘书工作三年以上; (3)从事秘书工作四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4)秘书专业(含中文、新闻、管理、历史、社会、档案、经济等专业,下同)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秘书职业资格(高级)鉴定: (1)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秘书工作两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 (2)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秘书工作三年以上; (3)从事秘书工作十年以上并经本职业正规培训; (4)大学专科秘书专业毕业后并从事秘书工作三年以上; (5)大学本科秘书专业毕业后并从事秘书工作二年以上。 四、报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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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工作由省级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并按上述申报条件严格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推销员和秘书的鉴定报名从8月份开始,其报名截止时间分别为10月7日和10月28日,请各地按截止时间把报名人员情况上报我中心。
五、鉴定统计 各地区一定要按照考务管理要求,及时将报名人员花名册与汇总和鉴定成绩与结果统计分析的情况报给我中心,以便按时和准确地配送试卷和办理证书。 六、工作要求推销员和秘书两个职业是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少数没有参加这两个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要引起重视,尽快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奠定基矗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更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扩大鉴定规模,切实保障考核鉴定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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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名统计、鉴定成绩处理和费用标准等考务管理等事项,仍按《关于1999年度开展推销员和秘书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1999]2号)要求和原则办理。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人:桑桂玉、徐泽平 联系电话:010-84201678 传真:010-8420108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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